1.发货人(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开证人出于商业需要而要求出具第三人提单,也可由其决定。
2.收件人,如需记名提单,可填写具体的收件人或收件人姓名;如属指示提单,则填写“指示”或“凭指示”;如需在提单上列出指示人,则可按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
3.被通知人,指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将货物发送给货物通知的收件人,有时是进口商。根据信用证所列提单,如果信用证中对提单有特别规定的权利,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
如为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收货人有详细地址,则此栏可不填写。如为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被通知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将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无法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为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间而被没收。
4.提单号,通常列在提单的右上角,用于工作联系和核对。发货人在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还应列出船名和提单号。
5.船名,应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和航次。
6.装货港,应填写具体的实际装运港名称。
7.卸货港,请填写货物实际已卸下的港口名称。在转船的情况下,如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为转船港,则收货人应为二程船公司;
如第二程提单上的装货港为上述转船港,则卸货港为最终目的港,如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则卸货港可为最终目的港,并在提单上列出第一和第二程船名。
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普遍采用的是“联合运输提单”,它除了列出装货港、卸货港以外,还包括列出“收货地”、“交货地点”、“首程运输工具”、“海运船名及航次”。在填写卸货港时,还应注意同名的港口问题,如果是选港提单,请在此栏内注明。
8.货物名称,货物名称应与信用证所列货物名称相符。
9.件数和包装类型,应根据箱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
10.唛头,信用证中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发票上的唛头将无法填写。
11.毛重,尺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列出货物的毛重,以公斤计算,以立方米计算。
12.运费和费用,通常是预付款或预付款。如果是CIF或CFR出口,一般都要填写运费预付款,千万不要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为运费问题而无法提货,虽然可以查明情况,但是如果延误提货,也会造成损失。如果是FOB出口,运费可以写成“运费到付”,除非收货人委托托运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其货代公司签发,并且必须清楚注明签发人的身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单份数一般应为三份,一般应为几份正本。
在一份原件完成提取工作之后,其余的原件都会失效。需要有提单或结汇单据,尤其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据必须一致,所以提单上的签署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中规定的最后装船时间一致,或者提前装船。
如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船,则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诸如“倒签提单”、“预付提单”等欺诈手段来获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