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口货物退运及其变成废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1.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如已办理增值税或消费税出口退税,应退回所退税款;
2.出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了海关保税监管下免税的国外原材料,但由于成品因其原因无法出口或出口而被退回,而这部分成品消耗的免税原料则应退还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
3.废料处理期间的收入如发生销售,应计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4.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何时销售,均应在收到退回的货物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因其成为废料而造成的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增减当期计征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以上税务处理可见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物流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税收法规。
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
1.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局注销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向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外汇局凭出口货物发货人的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门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出口退税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提交由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收回出口退税的原始专用报关单,以便办理退税手续。
2.退运时,借记出口销售收入,货记应付帐款;收到退运货物时,借记产成品,贷记出口销售成本;如果产成品报废报废变成废料并作销售处理后,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原材料或产成品,如属消费税应税产品,借记应缴消费税。
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海关保税监管的免税进口料件,因原因退运报废或未出口而报废的,按海关规定补征免税料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时,借记原材料或其他业务支出或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银行存款。
但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已税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进项税额转帐处理。对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如果发生退(运)税和向税务机关退(免)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也应按照增值税、消费税会计核算规定进行相应的核算。
3.出口货物,如因质量问题,或因其他原因,要返大陆修理或运回大陆,先装运到香港,再在香港中转,以直接快递方式处理进口。那样的手续很简单,时间很快。这就是面对某些单据不全,真的要退货给大陆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