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提单的基本知识,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货物,承运人是船舶。提单具有以下三个主要功能。
一、功能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装载货物的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托运人,国际海运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有义务签发装载货物的提单,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载,只要货物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也有义务签发被称为收据和待运提单的提单。因此,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就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载在船上或确认接管。作为货物收据,提单不仅证明了收到货物的类型、数量、标志和外观,还证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装载货物的时间。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货物交付和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交换提单。只要承运人善意交付,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的所有者,承运人也不承担责任。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提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卖方也只能要求承运人赔偿,因为随着提单的转让,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文件提单上印刷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单也是处理货物运输的法律依据,因此提单本身通常被视为运输合同。但是,根据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不具备经济合同的基本条件:不是双方同意的产品,约束承运人单方面制定的提单条款;首先执行,然后发行。早在发行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装载货物的工作。因此,提单本身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
二、流通提单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有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可转让的提单,并将其转让给一个善意支付价格的受让人,受让人将无法获得货物的所有权或与真正的所有者作斗争。相反,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护,他仍有权在汇票上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