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资格
第一次报检的报检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报检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发“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报检登记手续,报检人员接受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取得“代理报检员证”,凭此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代理报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非贸易性的报检行为,报检者可凭有效证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
2.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凭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才准入境;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普通原产地证的;
5.外贸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及委托检验;
6.外贸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签发的证明;
7.非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中所列入境货物,经收货人、用货人验收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或残损、短缺,需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明,要求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事项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鉴定;
三、更改报检单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应当说明撤销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的,视为自动撤回报检。
3.如发生下列情况,应重新报检: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b.改变输入国或地区,但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c.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d.报检已被撤销。
4.报检人申请变更检验证书时,应填写变更检验证书,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如关函电,并交还原单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5.更改名称、数量(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后,如与合同、信用证不一致,或更改后与输入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得更改。
6.报检人如有遗失检验检疫证单,须经报检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方可重新签发。
四、表格填写说明
报检单应由持有报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货代公司代理报检的报检单应由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公章。
原则上,一批货物应填写检验报告。一批入港货物指:相同的合同、发票、提单;一批出港货物指:相同的品名、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的收货人。
报检单的填制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如栏目内容确不能填写,请用"***"填写。用印刷品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任何人不得涂改受理检验的文件。
托运人/受货人:应根据外贸合同的托运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写;HS代码:根据商品分类和统一编码系统中所列货物的代码填写。
报检数量:填写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报检重量:填写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计量单位;货物总值:填写合同、发票规定的货值,并注明货币;检验检疫项目:填写法检项目或合同约定项目,并逐条填写;申请检验检疫单证:填写所需的检验检疫证书,报检人员的姓名必须在报检声明栏上签名。
五、变更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人:填写检单位的名称,并加盖检单位公章。
(2)联系人:填写检查员姓名和检查员证号。
(3)原始发证单:填写原始发证单的种类、号码和交还给对方的正副本的数量。
(4)货物名称和数量:根据原始发证单上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填写。
(5)变更理由:详细说明需要变更的理由。
(6)变更内容:在变更前和变更后列明证书的内容。
(7)申请表中的其他栏也应如实填写。